原告苏某与被告许某、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受理,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,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汉坤到庭参加诉讼。
法院认定:苏某主张与许某、方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,为此提供了借条及银行转账流水予以证明,虽然其中借款43000元系现金支付,但许某、方某已在借款后以出具《借条》的方式予以确认,且现金数额不大,以现金方式交付符合常理,故本院予以采信。债务应当清偿。许某、方某仅支付部分利息,余款至今未付,理应承担违约责任,偿还苏某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,并支付相应的利息。同时应承担苏某为向其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、公告费、财产保全费及保险费。苏某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。
最终判决:
许某、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,并支付利息;同时支付律师费、财产保全费、保险费、公告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