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某诉某茶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,经劳动仲裁、一审、二审,某茶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汉坤出庭参加一审、二审审理。
案件相关情况:
2015年1月23日,孙某到某茶业公司上班,从事炒大麦、切茶叶、拼配茶叶等工作。2017年4月1日离职,劳动仲裁后,遂以其患轻微尘肺病要求公司赔偿为由起诉至法院。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医疗费、身体检查费8000元;支付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交通费5000元;支付后续治疗费150000元。
某茶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汉坤认为:双方于2017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后,厦门市疾控中心于2018年3月26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,诊断孙某无尘肺,2018年6月8日,厦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职业病鉴定书,维持诊断无尘肺。且孙某在建筑工地工作15年、在工厂做包装6年,在化妆品公司工作1年多,从公司离职后又去彩印公司、同安污水厂等企业上班,其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公司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,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本案经一审、二审,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孙某无尘肺,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公司上班期间得病,最终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